空调安装费属于什么税目_空调安装费如何入账
1.请问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消费税?请详述
2.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3.小规模空调维修费是多少税率啊
4.增值税项目的兼营和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区别
5.什么是合法避税
一般纳税人购入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随同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一起抵扣 。
报税时,有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栏,填上即可。
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
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怎么理解呢?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既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注:指1993年发布的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
其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什么是无形资产?什么是不动产?国税发[1993]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做了解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着作权、转让商誉。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会计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不同的,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
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也为我们理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了指导。
需要强调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我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但到底能否抵扣大家应注意国家以后出台的解释;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09年1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09年3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某公司这么处理?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中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图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图书收购,2009年为扩大图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图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图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图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国家不应买单,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我估计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具体怎么操作建议大家请示税务机关。 ?推荐: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内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也是国内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
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但到底转还是不转出,请注意国家是否出台有关规定。
5、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但小汽车、游艇具体范围是什么?我认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从财税(2006)33号文件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
需要指出的是,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能否抵扣,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确,请大家关注今后国家出台的文件。?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五金材料,用于制造本企业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没有意义。
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均不得抵扣。
请问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消费税?请详述
2017公路造价师管理知识:工程项相关税收保险
公路造价师在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应考人员对与工程项有关的税收和工程保险的内容熟悉程度。考察了对财务报表的分类、相关内容的了解程度。
一、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规定
按照纳税对象的不同性质,税收可以划分为流转税类、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行为税类、农业税类和关税。施工企业缴纳的主要税收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另外,针对其占有的财产和行为,还涉及到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1.营业税
指对工商营利企业按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业、服务业所提供的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计税依据和税率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谓价内税是指商品价值或价格内包含应纳的此项税金,因而式中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营业收入。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我国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
国家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能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使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干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单位(法人)或个人(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纯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各个税种的总称。
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②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
③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
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收入总额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其内容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各项期间费用,按规定缴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如下一些具体规定:
①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计税工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③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④纳税人的职工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
⑤纳税人的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财产清查净损失、上级管理费等,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款,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款,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的比例税率;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综合负担率为33%。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附加税率为3%。
5.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是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间题: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
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一中外籍个人等
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
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中涉及的保险种类很多,主要有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施工装备险。
1.工程一切险
(1)投保范围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由业主负担。
所谓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该项投保从工程开始到竣工移交整个期间的已完工程、在建工程、到达现场的材料、临时工程、现场的其他财产等任何损失进行保险,也可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已完工程损失保险。
如果承包人不愿投保?一切险?,也可以就承包人的材料、机具装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别进行保险,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2)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同项目的'性质(例如一般民用建筑、公路桥梁、工业建筑、化工装置、危险物品仓库等)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工期的长短、免赔额的高低等因素有关,承包人可以就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个合理的费率。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额是按合同总价,即工程完成时的价值计算。
(3)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咫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等。
(4).第三方责任险
1)投保范围
因为工程是在业主的工程土地范围内进行,如果任何事故造成工地和附近地段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第三者可能要求业主赔偿或提出诉讼,业主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要求承包人投保这种责任险。但是,属于承包人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他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2)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3)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所照管的、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5)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引起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现行增值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
增值税
开放分类: 科学、政治经济学、财政学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 )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用国际上的普遍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什么是价外税?也就是价外征税,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货物100件,金额为10000元,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设增值税率为17%)=11700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10000元,另外还要支付个1700元呢?因为这时,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1700元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这1700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a公司收了多收了这1700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100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80件,出售给b公司,取得销售额15000元,你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 15000+15000*17%=17550元,因为b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税款,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你公司收了这2550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1700元,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2550元。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所以,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所以这850元也b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b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再卖给c公司,c公司再卖给d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a公司购进100件货物时,分录:
借: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1700元做为公司的费用,而是做为“应交税金”,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b公司销售80件甲产品时,分录: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75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3年12月13日,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第一、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第二、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第四、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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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2、应税劳务;3、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
四、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3、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税率
六、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0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典当业销售死当、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发生的,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身上。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户),如果是,则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不是,则为兼营行为。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只征一种税,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准确核算,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另外,应特别注意的是,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内涵是不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业等七类劳务。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应税劳务,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两类劳务。因此,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不同的税种角度,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j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批发、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30万元人民币,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另外,由于自1999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所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3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包括:限制每月的专用申购数量,如需超额申购的,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等也适用征收率。
基本税率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除下述低税、免税等以外,一律适用17%的基本税率,对于烟、酒、奢侈品等特殊货物另通过加征消费税来进行税收负担的调节。
低税率
为减轻某些行业的税收负担,除基本税率以外,另规定了一档13%的低税率,适用低税率的货物有:农业产品;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金属和非金属矿选产品以及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上述货物,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其中商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4%;工业类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6%,并且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另根据财政部财税[2002]29号《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 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对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17日国税发[2002]56号《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对其购进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的原油、天然气根据院1994年2月22日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下列8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另外,未达到起征点的也予以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减免权在院,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减免增值税,但各省级国税局可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的起征点。
除以上法定免税外,经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又陆续发文规定了一些新的减免项目,包括: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给军队、军警的军事用品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在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锅炉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
残疾人用品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免征增值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国家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
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黄金会员单位通过黄金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上海钻石内交易的钻石,免征增值税,对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不在免税之列
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经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等4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在国内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外国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以及中国奥委会按有关协议、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支付的补偿收入及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
由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
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减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
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列仅为部分减免项目而非全部。
增值税转型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世界上用增值税税制的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实行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因为它有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因而颇受企业的欢迎。
消费税
开放分类: 税收、法律、政治经济学、财政学、税种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在消费税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后,有人认为消费税是额外增加的商品税负,会引起物价的上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根据税制设计,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原来是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先改为征收增值税后,这些产品的原税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不因税负下降造成财政收入减收,需要将税负下降的部分通过再征一道消费税予以弥补。
因此,开征消费税属于新老税制收入的转换,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虽然还是征收增殖税,但基本上维持了改革前的税负水平。对少数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不应成为物价上涨的因素。
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 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二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1993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
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3、征收方法具有选择性;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5、税负具有转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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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的纳税人://baike.baidu/view/9510.html?wtp=tt
在
小规模空调维修费是多少税率啊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如下:
1、开时填写的信息不同
混合销售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兼营行为为其提供开监理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兼营行为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代码不同,就可以查询到这家企业的进销项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了。
2、职责不同
混合销售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兼营行为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目的不同
混合销售就是把产品卖好,让产品好卖营销策略主要目的是了解产品的潜在市场和销售量,以及竞争对手的产品信息。只有对掌握了市场需求,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失误,从而将风险降到最低
而兼营行为面临的是一个动态的市场环境,为实现企业既定的营销目标,营销策略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决策的目标。
百度百科-兼营行为
百度百科-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项目的兼营和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区别
小规模空调维修收入,属于增值税下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目,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税率;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具体税种
1、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增值税税率;如果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城建税:7%(县城5%)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3%,计税额为当期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4、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各地不一,一般为1%—2%,
什么是合法避税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
1、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主营的缴纳增值税业务以外从事的其他业务的经营行为。兼营行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另一种是在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兼营非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食品,又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食用植物油;另一种是指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纳增值税货物的同时又兼营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如某企业既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农业机械,同时又从事应纳增值税税率为17%的修理和修配的应税劳务。
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即从事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其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如某企业在从事应缴纳17%增值税的化工机械设备生产销售的同时,又从事应缴纳5%营业税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这里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本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如某电动机厂全年取得1050万元的销售收入,其中1000万元为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的电动机的销售收入,50万元为向购买方提供电动机运输服务而收取的属于营业税税目3%税率的运输费收入。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从上述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兼营行为中的第一种情形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此情形下都是适用的增值税,与非应税劳务无关,所以不会与混合销售行为产生模糊和混淆。
由于兼营销售中第二种情形的特征为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一个“兼营”,一个“涉及”,两者如何区别呢?这就是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甚至是一些税务人员日常进行税务处理的难点所在,实务中也往往容易引起混淆。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主要从是否有从属关系的角度予以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而所谓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纳增值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所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其提供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例如,上述举例中,电动机厂所取得的50万元运输收入是由于其在销售电动机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电动机的运输服务,运输服务从属于电动机的销售行为,且运输业务收入在1050万元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没有超过50%,所以,该销售收入就是典型的混合销售收入,5万元运输收入应并入电动机收入一并缴纳17%的增值税。
再如,某公司为了提高资产利用率,将其闲置的场地和仓库对外承接仓储业务,某年度取得仓储业务收入为229万元(该公司年销售总收入为3085万元,其中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为2856万元)。此例中该公司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与其销售建筑材料的业务没有任何联系和从属关系,对于该公司而言,提供仓储服务属于典型的兼营行为,所以,对销售建筑材料的收入和取得的仓储收入应分别适用税率17%的增值税税率和5%的营业税税率
如何合理避税?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用的折旧方法不同,
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负担。
7、从销售下手。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合理避税最关键的问题是财会人员的执业水平,这是避税筹划成功的保证,也是财会人员自身价值的体现。执业水平包括税收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避税筹划的空间由以下构成:
1、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 利用可选择性的会计方法,
3、 从中选取对纳税最有利的方法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4、 利用税收法规、政策中存在的缺陷、漏洞、不足,
5、 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可见,成功的避税筹划方案是“斗智斗勇的结果”,因此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具有对
税收政策深层加工的能力,才能保证避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
良好的业务水平是避税筹划成功的另一基本要件。良好的业务水平需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
践经验来支持。扎实的理论知识要求执业人员除了对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相当精通外,还应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求执业人员能在极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如涉税环节、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针对不同的客观情况设计有效的操作方案。
财会人员应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从而将我国税收筹划由浅层次引向深层次、由初级阶段推向高级阶段。
合法性是避税筹划的前提条件。但在会计实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有的公司老总对某些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分不清合法与非法界限,往往会提出一些影响避税筹划合法性的要求;有的公司老总希望将背离税收立法宗旨的避税行为通过筹划方案合法化;还有的公司老总要求将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纳入筹划方案。面对以上各种情况,财会人员必须态度鲜明地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决不能为了公司的利益和保住自己的饭碗而放弃原则,迁就公司,更不能受某些利益驱动,屈从于公司老总的压力。 坚持合法原则,将良好的职业道德贯穿于避税筹划的全过程。只要有税收,避税的存在就不可避免,这不是一个国家才有的现象,而是常常带有国际性质的现象。但是,作为纳税人开展避税活动,必须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绝不能把避税变成了偷税或漏税。只有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才能实现成功的合理避税、合法纳税。
一、纳税人合理避税的首要条件
⑴、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并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总体上保证自身的经济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
⑵、纳税人应该对税法和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是有深刻的了解和研究,知晓税收管理中固有的缺陷和漏洞。
⑶、纳税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的避税行为花费代价。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合理避税应该请有关专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这是需要支付代价的。
二、纳税人合理避税的基本条件
1、掌握和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企业的组织形式。
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税务待遇不同,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避税筹划方案。
②、财务情况。
企业避税筹划是要合理和合法地节减税收,只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合理和合法的企业避税。
③、投资意向。
投资有时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同规模的投资额有时又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投资额往往与企业的规模——注册资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有很大关系,不同规模企业的税收待遇和优惠政策有时往往悬殊很大,对企业避税筹划的影响至关重要。
④、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避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去节减最多税额,稳健型***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额。了解不同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就可以制定出更符合企业要求的避税。
⑤、企业纳税情况。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尤其是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对制定企业将来的避税会有很大
帮助。
2、了解企业法人代表的情况。
在进行避税筹划时,须要了解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主要有:
①、年龄情况, ②、婚姻状况, ③、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情况,
④、财务收支情况, ⑤、个人资产及其投资情况。
3、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无论是外部避税筹划人还是内部避税筹划人,都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这些资料可以:
①、通过税务机关获取免费的税收法规资料,
②、通过图书馆查询机关有关政策,
③、通过电子网站搜集和查询相关资料,
④、通过订阅和购买相关机构发行的专业刊物及出版物,
⑤、通过与中介机构、税务机关等的合作取得必要的内部资料。
4、避税的制定
避税筹划人在制定避税时,必须指明避税的具体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和其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在避税上一一列出,同时还必须将影响避税的正反两方面因素、将来可能会发生变化的因素附在避税上。
5、避税的选择与实施
一项税务的避税方案可能不只一个,因此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避税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选择节俭税收更多或可得到更大财务利益的避税;
②、选择避税成本更低的避税;
③、选择执行更便利的避税。
筛选出了最优的避税以后,就可从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及时地注意信息反馈,以便能够加以控制和修订。
三、合法合理避税
纳税人在投资时如何合法合理避税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选择不同2、 行业进行投资而3、 减少税负。
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就可以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来避税。
4、 选择不同5、 性质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减少税负。
在我国的税法及具体执行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一致,一般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所区别。通常,外商企业有着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比普通企业具有税收减免政策。
6、 选择不同7、 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就比内地企业享有众多的税收优惠,所以其税收负担要轻得多。
合理避税实操技巧及特例分析
讲座简介:纳税筹划旨在帮助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我国加入WTO的新环境下,在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观念日益加强,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形成一套可供参考的理论提示。为此,博天人才市场培训中心特邀请资深税务专家,以实例入手,讲解新形势下的纳税筹划实操技巧,提高企业合理避税的能力。
案例分析:
应税项目定价的避税案例
● A企业向B企业出售旧设备一批,并进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价2000万元款,其中:设备1500万元,专有技术 费500万元
●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 纳税筹划:在合同中多计设备费,少计专有技术转让费,可节省此项营业税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某房产账面净值500万元,评估后增值50%,评估价值为750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 每年可多提折旧=250÷10=25万元
● 每年可少纳所得税=25×33%=8.25万元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 某科技公司2002年7月开业,当年实现利润应纳税5万元,2003年预计可实现利润200万元
● 选择当年为免税期,则当年不交所得税5万元,第二年应交税66万元
● 选择第二年为免税期,则可节税61万元
外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再投共享退税避税案例
●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 二免三减的避税筹划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A公司年度所得额资料为:年-2,98年1,99年-10,2000年-5,2001年-8万元,2002年25万元
● 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5-2+1-10-5-8=1万元
● 2002年应纳税额=1×18%=1800元
● 本年度利润小天前5年的亏损时,继续补亏损不纳税.如2001年23万元,则尚有1万元留底
● 本年度继续亏损,则当年不纳税,和前4年的亏损一起留下年抵扣.如2002年亏损3万元
● 可留抵的亏损额=10+5+8+3=26万元
● 年亏损未抵扣已超过五年,不能抵扣.
内资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资产评估增值避税案例
● 亏损弥补筹划案例
● 所得税减免筹划案例
再投资退税避税案例
● 某合资企业,外方将2002年投资所得的税后利润150万元,于2003年8月再投资于该企业,预计经营期为助 15年,适用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如果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的企业,则可享受退税100%的优惠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的做法
对企业来说,判断是否是居民纳各人的标准是:总部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在大陆,即为居民纳税人,必须将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全额纳税
避税做法
● 将总机构设在避税地或税负低的地区
● 尽可能斩断某些收入与总机构的联系
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 分产供销申报避税案例
● 工资化的避税案例
● 工资化劳务报酬的避税案例
再投资纳税筹划方法
在设立外资企业或再投资时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这样其可退所得税税额如下:
● 可退税额=150÷(1-30%+3%)×30%=67.16(万元)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再投资退税后,税务机关进行再投资退税的管理免二减三优惠的避税策略
● 推迟获利年度
● 开业当年获利的,如果实际获利月份不超过6个,则可向税务申请将获利年度推迟一年
● 从获年度开始后三年,尽可能利用会计权责发生制、推迟折旧等方法将减半税收后三年的利润提前到免 税期内实现.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筹划案例
公司8月份销售空调1000台,不含税销售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40万元;同时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劲23.4万元.
● 不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23.4÷(1+17%)」×17%-40=5.9万元
● 分别核算应纳税额=250×17%-40+23.4×3=2.5+0.7=3.2万元
● 二者相比可节税=5.9-3.2=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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