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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维修请示_中央空调维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工程咨询,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工程类-效果图的知识和 经验 ,为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活动的智力服务。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工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工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

 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工程,园林绿化施工,市政工程。屋顶防水,建筑装潢,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

工程咨询公司的经营任务

 狭义的工程咨询的主要业务单位是编写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 、项目 建议书 、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规划咨询、评估咨询等。从总体上说,工程咨询行业是一个智力型服务行业,职能是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为部门和投资者对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以提高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效益。工程咨询是投资和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

工程咨询公司的经营特点

 1. 工程咨询业务弹性很大,可以是宏观的、整体的、全过程咨询,也可以是某个问题、某项内容、某项工作的咨询。

 2. 每一项咨询任务都是一次性、单独的任务,只有类似性而无重复性。

 3. 工程咨询是高度智能化服务,需要多学科知识、技术、经验、 方法 和信息的集成及创新。

 4. 工程咨询牵涉面广,包括政治、经济、技术、社会、 文化 等领域,需要协调和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考虑各种复杂多变因素;

 5. 投资项目受相关条件的约束性较大,咨询结果是充分分析、研究各方面约束条件和风险的结果,可以是肯定结论,也可以是否定结论。结论为?项目不可行?的评估报告,也可以是质量优秀的咨询报告。

 6. 工程咨询的成果带有预测性、前瞻性,咨询的成果除了咨询单位 自我评价 外,还要接受委托方或外部的验收评价,要经受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7. 工程咨询提供智力服务,咨询成果(或产出品)属于非物质产品。

工程咨询公司的经营原则

 独立

 独立是指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受客户和其他方面偏好、意图的干扰,独立自主地执业,对自己完成的咨询成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工程咨询单位的独立性,是其从事市场中介服务的法律基础,是坚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前提条件,是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因素。

 科学

 科学是指工程咨询的依据、方法和过程应具有科学性。工程咨询的科学性,要求实事求是,了解并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据实比选,据理论证,不弄虚作;要求符合科学的工作程序、咨询标准和行为规范,不违背客观规律;要求体现科学发展观,运用科学的理论、方法、知识和技术,使咨询成果经得住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工程咨询科学化的程度,决定工程咨询的水准和质量,进而决定咨询成果是否可信、可靠、可用。

 公正

 公正是指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坚持原则,持公正立场。工程咨询的公正性,并非无原则地调和或折衷,也不是简单地在矛盾的双方保持中立。在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三者关系中,咨询工程师不论是为业主服务还是为承包商服务,都要替委托方着想,但这并不意味盲从委托方的所有想法和意见。

 当委托方的想法和意见不正确时,咨询工程师应敢于提出不同意见,或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协调或裁决,支持意见正确的另一方。特别是对不符合宏观规划、政策的项目,要敢于提出并坚持不同意见,帮助委托方优化方案,甚至作出否定的咨询结论。这既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负责,也是对委托方负责,因为不符合宏观要求的盲目发展,不可能取得长久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终可能成为委托方的历史包袱。因此,工程咨询是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忠实地为委托方服务,又不能完全以委托方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不应为了自身利益,丧失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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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文件

财建[2006]23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展改革委、国土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 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 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 可再生能源的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 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 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 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 持 重 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种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3”等国家科技(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院归口管理部门和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院财政部门审批。

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优惠。

(一) 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定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与无偿资助资金等金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 贴息方式。

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这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 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 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 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烧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 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 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 (六) 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院财政部门和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院归口管理部门。

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报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或者同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

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01日

颁布时间:2006年06月日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建委、市政管委、科委、财政局、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

具体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热泵系统的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国土局

北京市环保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

热泵系统是利用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能源利用方式,与使用煤、气、油等常规能源供热制冷方式相比,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热泵系统,有利于优化我市能源结构,促进多能互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促进我市热泵系统有序发展和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合理发展热泵系统

(一)热泵系统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我市能源发展战略、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原则,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积极发展地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表)水源热泵,逐步提高热泵系统在城市供暖中所占比例。

(二)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范围。我市鼓励发展的热泵系统包括: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地源(土壤源)热泵、地下(表)水源热泵(含地下水、河流、湖泊、地热等)。

二、支持鼓励热泵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一)我市鼓励新建或改造的办公楼、工业厂房、医院、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农村集中建设的住宅用热泵系统,鼓励燃煤、燃油锅炉改用热泵系统,市每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支持。

1.市、区(县)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供暖制冷系统优先选用热泵系统,所需投资从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解决。

2.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各类项目,供热制冷系统选用热泵系统的,根据市规划委核定的建筑面积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

(二)用热泵系统的供暖企业参照我市清洁能源锅炉供暖价格收取暖费,具体价格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投资建立专业化能源公司,从事热泵系统的研发、建设、经营和服务,能源公司享受上述投资补助、价格等政策。

三、加强热泵系统管理,合理开发保护

合理开发和保护,促进热泵系统的有序发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加强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根据选用的热泵方式应相应取得市国土局对项目建设地点的地质条件评估意见,市水务局的水评估意见,市规划委对井孔布局、管线布置的初审意见和市环保局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对热泵项目进行统一审批。

(二)严格建设施工管理。热泵系统的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规范,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1.市水务局和市国土局分别办理水源井、地热井的凿井审批手续,负责监督水井质量以及组织抽、灌井的竣工验收工作。

2.市建委负责热泵系统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标准和批准的施工设计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对擅自进行热泵抽、灌井施工的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建委根据各自职责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大运营监管力度。

1.系统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到项目所属区(县)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市市政管委负责核查和监管热泵系统供暖质量和运行效果。

2.市国土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期间项目建设地点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热泵系统运营后的地下水抽灌和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热泵系统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抽灌井必须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

四、进一步加强热泵发展规划和完善热泵技术、规范等基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和市环保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热泵系统发展规划、设计施工标准、实施规范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促进热泵系统的科学合理发展。

(一)市国土局会同市水务局组织开展我市地质、浅层地温、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质调查,确定适于热泵发展的区域,并编制区域划分报告和实施规划。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发展。

(三)市规划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管委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我市热泵供暖布局规划及热泵系统设计规范。

(四)市建委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热泵系统施工技术规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制定实施细则。

(五)市市政管委建立全市热泵项目档案,对全市热泵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六)市科委组织对热泵技术中难点问题进行攻关,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五、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10-12年

空调又称为空气调节器。空调是对空气的温度,湿度,纯净度,气流速度,进行处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设备,简称为“空调”。

空调使用寿命一般是10-12年。使用中要注意不能频繁开关空调,因为压缩机启动时的电流较高,频繁开关容易烧坏电机。超龄空调灰尘多,堵住风口影响散热。空调最好安装在阴面、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要是空调的使用寿命超过这一期限的话,那就属于超龄家电。

夏季办公楼空调使用的管理制度

一、机组部分

1、制冷机系统每年4月份,制热系统每年10月份,由维修人员对机组、管道、电器、冷却塔等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机房操作工和管理员负责验收。

2、中央空调在运行中突发故障,操作工向管理员报告,管理员确认故障后通知维修工及时进行维修。修理时操作工、管理员必须在现场。

3、维修保养所需配件由修理工提出申请,操作工和管理员共同确认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后购买。

4、机组操作、维修要严格按设备要求进行,杜绝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失。

5、操作工在开机时要认真值班,并记录运行档案。管理员要建立维修档案,随时备查。

二、室内部分

1、中央空调室内机系统(含公共管道、盘管风机以及相应设施)在开机运行前十天务必进行全面检查,由管理员负责验收。

2、中央空调维修,必须服从安排调度,保证楼内各单位基本满意。

3、修理配件由修理工提出申请,管理员确认,属公共部分的,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后购买;属楼内其他单位使用的,由使用单位负担。

4、中央空调开机时,操作工应现场巡查,管理员应随时抽查,杜绝重大故障发生。

5、管理员应为各室内机修理项目及开支费用应建立档案,随时备查。